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
2012-03-23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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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21时,家住某县的黄某某驾驶一辆微型自卸货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大桥南侧路段,在左转弯驶入道路东侧一岔道时,与沿某路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员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驾车直接驶离了现场。当日23时30分许,黄某某向某交警大队投案。某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勘验现场和调查取证后,依法认定黄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办案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具备:
第一,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
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黄某某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不久后就投案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首成立。黄某某的自首情节虽然不能否定其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但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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